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评价机制。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注册考核、职称评定以及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