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本省湿地包括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和浅海水域等湿地。

本省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除适用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