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定期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珍稀濒危红树植物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对红榄李、海南海桑、卵叶海桑等珍稀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修复,扩大珍稀濒危红树物种面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