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非法采伐红树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红树林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伐的红树林或者违法所得,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对红树林湿地造成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非法采伐、毁坏红树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