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分布地的环境保护,防治滩涂、湿地污染。

在红树林湿地外围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红树林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