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操场和市政道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