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平战转换演练时,可以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阻挠、干扰和拖延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