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测绘报告等材料报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