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测绘报告等材料报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