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涂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