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修建或者自愿修建较高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