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