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阳宗海保护治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阳宗海保护监管职责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