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负有阳宗海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阳宗海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