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二条有效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生态防护林。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