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