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八条有效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