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