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