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第十八条有效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和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可溯源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及其备份应当存放在境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