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注销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证件,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一)接到指派后未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二)出具虚假见证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