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