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