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