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批准发布,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