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施工图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施工图承担相应责任。对修改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