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设计电、热、水、气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同步设计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智能化集成技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