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有关资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