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有关资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