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