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