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三条已修改外地开发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开发企业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在本市各城区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