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二级资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