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续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四)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五)近三年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六)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