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本单位运营管理责任范围、责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