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平市、辽源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河道联动清理工作,协商确定清理时间、范围、标准等事项,对流域内的漂浮物、垃圾、有害藻类等进行打捞。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