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四平市、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流域保护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