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四平市、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流域保护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