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督物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材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等材料备案;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等开展培训。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