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