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规划在后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期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提供符合使用标准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