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