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建设,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