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高标准农田。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