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体现亳州特色。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