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