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镇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