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