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管理工作领导,将排水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