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二)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区域;(三)排水渠护坡边缘两侧各三米以内的区域;(四)泵站、污水处理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以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