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