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排水设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