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设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