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