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且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